报道称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已送审 个人借款200万需登记
作者: 彭飞     时间: 2013-05-09 16:30:25    来源: [ 观点网 ]

当融资额度和借款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应当登记,以自然人单笔借款金额在200万或企业单笔借款金额在500万为登记基点。

  观点网讯:据5月8日相关媒体报道,我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形成送审稿,日前由浙江省金融办报送至浙江省政府,而该条例的制定是温州金改的首要任务。

  该报道称,浙江省金融办在递交给省政府的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指出,借款人数和借款数量达到一定界限应当登记,以便政府掌握资金运行动态特别是风险状况。

  根据报道,送审稿中明确提到,当融资额度和借款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应当登记,以自然人单笔借款金额在200万或企业单笔借款金额在500万为登记基点。个人或企业如规避登记责任,将由监管机构予以公示并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

  对于为何选择200万元为登记基点,浙江省金融办在《起草说明》中指出,自然人借款200万元、涉及人数二十人以上作为登记基点,主要是以生活消费型借贷和生产经营型借贷来区分。生活消费型的最大支出应该是购房,我们认为购房借款的上限200万元基本够了。人数定位二十个,这主要与非法集资的人数要求相衔接。

  此外,对额度和人数同时达到的情况,《条例》还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如“借款100万元以上且涉及人数在五人以上的”也需要登记。为防止部分借贷行为人变相逃避登记,《条例》规定“单次向十人以上借款或者三个月内累计向三十人以上借款的”也应当登记。

  《条例》还规定,小额借贷无需登记,当融资额度和人数达到一定的条件时,个人或企业的融资就不只是一个个体行为,而是一个涉众的行为,有了“经济外部性”,因此政府部门需要进行管理。

  与此同时,为了将登记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制度设计。激励措施有: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经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登记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司法机关可将登记材料作为判断民间融资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避免被扣上“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的帽子。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期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民间资本市场体系、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先行试验。当时还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其中第一条便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其他任务要求中,也有多项涉及放活民资。



(审校:武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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