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刊发有关本公司非执行董事郭炳联先生(“郭炳联先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注意到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所作出的一项公告(“新鸿基公告”)。根据新鸿基公告,郭炳联先生被检控之三项控罪中其中一项,即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之一项,已获撤销。
除新鸿基公告所载述的资料外,董事会并无其他有关上述事件的资料。
郭炳联先生为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彼并不参与本公司的日常管理及运作。董事会无理由相信上述事件已或将对本公司之业务及运作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告乃为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r)条的规定而作出。董事会将会在适当的时候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