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转户农民可自愿出让房屋或宅基地
作者: 莳炻     时间: 2013-03-12 09:54:29    来源: [ 观点网 ]

建立转户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允许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观点网讯:3月11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公布了《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通知。《规划》指出,广东将加快异地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积分制。并提出城镇化率每年提高0.8个百分点左右的目标,2015年达70%。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降低城镇在就业、教育、社保等方面的准入门槛,以县(市)城区、中心镇为重点,切实加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力度。全面实施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积分制,推进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加快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配套制度改革。完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土地处置、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等方面的具体配套政策,建立转户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允许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逐步改善城镇异地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结合“三旧”改造工作,在城乡规划建设尤其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时统筹安排异地务工人员居住用地,鼓励产业园区自建异地务工人员公寓或在园区周边统一租赁住房供异地务工人员居住。

  《规划》还提出,建立城镇更新的长效机制。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科学评估“三旧”地块的改造成本与发展潜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订城镇更新规划和实施计划,合理确定旧区改造更新的步骤和时序,确保改建一片、成熟一片、稳定一片。制订适用于城镇更新的规划编制技术指引,加强城镇更新计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联动。建立健全“三旧”地块标图建库的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增补和调整“三旧”地块数据。

  完善城镇更新规划实施机制。深入落实“三旧”改造政策,实行“一地一策”,妥善处理旧区改建中的文化习俗延续、各方利益协调和民生保障等问题。积极创新城镇更新规划实施机制及开发经营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由政府、开发商、社区集体、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开发经营模式。

  另外,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方面。《规划》提出,要建立健全多层级的住房供给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保障功能,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以住房供应市场化为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商品住宅。按照规划先于建设、以需定建的原则,以定点申报登记和轮候安排为依据,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公共财政负担能力和居民收入层次合理确定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城镇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

  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将现有各类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多渠道筹集房源,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严格控制户型标准,分类确定租金标准,采用只租不售的管理模式,完善申请、审核、分配、退出机制,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循环利用。

  《规划》还提出,优化城镇建设用地结构。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要求,结合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实际,适当调整城镇建设用地结构:珠江三角洲地区优化开发,引导人口、经济要素高效流动,促进城镇集约紧凑发展,重点提高居住和服务业用地比例,控制工业用地比例;粤东、粤西地区重点开发,加快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完善城镇服务功能,适度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优化调整工业用地比例;粤北地区适度控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以区域中心城市带动组团和其他地区共同发展,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积极优化调整工业用地比例。

  同时,提高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比例。科学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引导居住用地科学布局,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控制人均建筑面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全文)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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