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新华联”)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汇源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株洲新华联拟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11000万元,借款利率为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借款期限三年。株洲新华联以其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其在建工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公司拟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2013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对外担保已经201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额度范围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