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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 使用融资规模控制卡
作者: 刘满桃     时间: 2012-11-16 01:34:28    来源: [ 观点网 ]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

  观点网讯:国土部网站11月15日消息,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5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以加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

  该《通知》要求,在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方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录入上传。

  其次,在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结构方面,土地储备机构要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

  同时,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此外,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有效保障障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理。

  再次,要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通知》强调,需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通知》又称,要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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