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8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集团”)的通知,自2011年10月28日开始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已经完成,现就此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增持人名称: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2、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2011年10月29日阳光集团于2011年10月28日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并委托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95)。详情参见当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3、增持计划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阳光集团拟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1年10月28日起)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未设定其他实施条件。阳光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阳光集团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承诺:在此期间,不增持公司股票。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期间自2011年10月28日开始增持,2012年10月27日增持期限届满。
2、增持方式
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3、增持数量及比例在增持期间,阳光集团共增持公司股票3,856,4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2%。本次增持前,阳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28,104,3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本次增持后,阳光集团持有公司股票131,960,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2%。
4、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阳光集团严格履行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东方信隆、康田实业严格履行在此期间不减持也不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阳光集团拟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1年10月28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现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本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福建创元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阳光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