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谨此宣布,于2012年10月15日,买方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地同意以人民币206,846,080元(相当于约254,064,000港元)向卖方收购陆丰物业。代价乃由买卖双方经参考独立估值师于2012年9月30日估计陆丰物业的市值并通过讨论及协商后按公平原则厘定。买方将以本集团内部财务资源分阶段支付代价,以落实完成。卖方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董事会已批准收购事项。董事亦确认本集团已就收购事项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中国法律顾问透过向本公司发出中国法律意见确认买卖协议的效力、陆丰土地当前状况、买卖协议下陆丰物业的预售及陆丰物业的施工许可证。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购事项符合本集团的利益。由于上市规则第14章所载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