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9月28日,深圳市存量房非住宅类房产按评估征税政策细则正式对外公布。细则对个人存量非住宅类房产转让过程中的征税标准、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等给出了具体计算方式。
根据细则,此次评估征税实行后,非住宅房产交易的计税价格仍是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但申报成交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将按计税参考价格进行核定征税。
另外,深圳市将实行最低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此次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的主要依据。申报的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计税参考价格的,按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征税;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格计算征税。
在土地增值税计征方式方面,分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当纳税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发票等房产原值凭证,以及规定扣除项目及费用相关凭证的,按核实征收方式计征;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再持核实通知书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理并代征税款。
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样分为核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的情况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地产原值的;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未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房屋买卖完税凭证或“核实征收”手续的。
同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代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