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丰银行融资协议
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作为借方)、滙丰银行(作为贷方)及担保滙丰银行融资的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就贷方向借方提供250,000,000港元的定期贷款订立滙丰银行融资协议。
滙丰银行融资协议含有本公司控股股东孔健岷先生须承担特定履约责任的条件。於滙丰银行融资协议订立日期,孔健岷先生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60.49%权益。倘孔健岷先生不再(i)直接或间接透过任何人士继续实益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最少35%;(ii)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及(iii)为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最大单一股东,将构成违约事项,而在此情况下(其中包括),贷方或会终止滙丰银行融资协议,而滙丰银行融资或须即时到期支付。
渣打银行融资协议
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作为借方)、渣打银行(作为贷方)及担保渣打银行融资的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就贷方向借方提供500,000,000港元的定期贷款订立渣打银行融资协议。
渣打银行融资协议含有孔健岷先生、孔健涛先生及孔健楠先生(统称“孔氏家族”)须承担特定履约责任的条件。於渣打银行融资协议订立日期,孔氏家族合共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60.53%权益。倘(i)孔氏家族不再继续共同控制本公司;及(ii)孔健岷先生不再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将构成违约事项。根据渣打银行融资协议,“控制”一词乃指(a)(不论直接或间接亦不论透过拥有股本、投票权、合约或其他方式拥有的权利)有权委任及╱或辞退本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机关所有或大部份成员,或控制或有权控制本公司事务及政策;及(b)直接或间接透过任何人士实益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最少30%。倘出现违约事项,贷方或会终止渣打银行融资协议,而渣打银行融资或须即时到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