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近日,济南市政府公布了《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7种取消廉租住户承租资格的情形。
7种情况分别为:年度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将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改变实物配租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或者不缴纳租金的;经书面催告后2个月内仍不办理入住手续的;经书面催告仍不按时提供资料进行年度复审的;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的。
该规定还指出,廉租住户因收入、住房、户籍、年龄等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按期腾退确有困难的,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可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对既不腾退廉租住房,又拒绝按公共租赁住房或市场价格缴纳房租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依法起诉。
同时,廉租住户因身体原因、家庭人员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的,应当在原配租住房住满1年后提出申请,经保障中心批准后,可通过互换和重新摇号选房调整住房。在等待摇号选房期内,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此外,规定还提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廉租住户全额免缴物业服务费,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含)的减半缴纳,其他廉租住户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缴纳。
该规定自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济南市区的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使用管理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