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2 年7 月17 日,同景置业与合营伙伴订定两份独立的融资协议,据此,同景置业将向各合营伙伴按照其于同景置业的股权比例提供一笔贷款融资。于同景集团与同景置业的融资协议项下,同景集团获授一笔人民币96,040,000 元(相等于约117,841,000 港元)的按比例融资,并可于紧随融资协议日期后一个月内提用。
一般事项
由于同景集团为同景置业的主要股东,根据《上市规则》,彼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由同景置业授予同景集团的按比例融资构成财务资助。由于提供财务资助并不属于同景置业的一般及日常业务,惟其为关连人士的利益并基于一般商业条款及适用百分比率超过1%但少于5%,故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A.66(2)条为关连交易,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A 章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可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