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五日之公布,载述本集团与阳光房地产基金集团于一般日常业务上不时进行多项交易之资料,其中包括物业管理交易、资产管理交易、保安服务交易及其他辅助物业服务交易(于下文定义统称为该等交易),同时载述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个财政年度有关该等交易之估计上限总额。本公布提供有关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个财政年度之新上限及第二份补充协议以延长物业管理人之委任期,并且复述于本公司前公布分别提及有关该等交易之各项条款及条件资料,并提供其他相关最新资料。
于本公布日期,本集团及SKFE集团合共持有基金单位总数约35.5%,即占已发行基金单位百分比总数30%以上。根据上市规则,阳光房地产基金有可能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本集团与阳光房地产基金集团之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
以往联交所要求按上市规则之分类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有关下列该等交易之最高每年上限按上市规则并以每年基准计算之所有适用比率(就此而言,盈利比率并不适用及不包括在内)均少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条之豁免规定,该等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由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并只需符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之申报及公布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14A.37条至第14A.40条之年度审核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6条,该等交易之详情将载列于本公司下次刋发之年报内。本公司亦会不时(若当适用时)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7条及第14A.38条有关持续关连交易所规定之年度审核及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