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
于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融创置地与绿城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绿城房地产订立合作框架协议,据此:
1. 融创置地有条件同意收购,而绿城房地产有条件同意出售股权1至8的50%实益权益,方法为(i)成立合营公司(由融创置地拥有50%股权及绿城房地产拥有50%股权);及(ii)由合营公司向绿城房地产收购股权1至8);及
2. 于合营公司成立后,融创置地有条件同意收购及绿城房地产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9号50%实益权益。
于交易完成后,除目标公司6号、目标公司7号及目标公司9号将列作本公司的联营公司外,所有其他六家目标公司及合营公司将列作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融创置地须就交易支付的代价总额为人民币3,372,058,712元(可予调整)。绿城房地产目前持有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湖滨置业的49%股权。绿城房地产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交易的若干相关百分比比率超过25%但全部比率均低于100%,根据上市规则,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由于绿城房地产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交易亦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获得独立股东批准。
据本公司所知,概无股东于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倘举行股东大会批准交易,并无股东须就此放弃投票。由于融创国际于本公告日期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51.84%权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书面批准豁免。如不获授予书面批准豁免,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获取独立股东批准。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将会成立,以就框架协议及交易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并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后就独立股东应如何投票(如适用)提出建议。本公司将会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本公司将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成立合营公司及收购事项的其他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推荐意见;(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倘书面批准豁免不获授出)。由于预期编制目标公司(包括合共九家项目公司)的相关会计师报告及有关目标公司所持物业的估值报告需时,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将寄发通函的时间延长至不迟于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于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正在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于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正恢复股份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