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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地产:物业租赁协议
作者:     时间: 2012-06-25 16:25:31    来源: [ 观点网 ]

公司的附属公司国金公司与广州越秀集团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越秀融资租赁订立一份物业租赁协议,由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为期一年,据此,国金公司会将位于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的两处物业出租予越秀融资租赁。

  背景资料

  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国金公司与广州越秀集团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越秀融资租赁订立一份物业租赁协议,由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为期一年,据此,国金公司会将位于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的两处物业出租予越秀融资租赁。

  向国金公司支付的年度费用及年度上限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为其根据该协议每年支付予国金公司的付款价值订立上限。该协议项下于截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的持续关连交易最高年度价值为人民币2,151,000元,乃按下列各项计算(i)根据该协议应付国金公司的费用;(ii)就或然情况(如租金或其他市况变动)而应付国金公司的该等费用的25%缓冲。

  根据上述的计算方式,该协议项下于截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的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将为人民币2,151,000元。

  上市规则的含义

  越秀融资租赁为广州越秀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广州越秀集团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越秀融资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诚如本公司之前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公布,国金公司与本公司若干关连人士(与广州越秀集团有关连)订立多份物业租赁协议,据此,国金公司向该等关连人士出租位于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的若干物业(「现有协议」)。现有协议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惟仍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相关申布及公布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5条,现有协议已与该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汇集计算。

  鉴于现有协议及该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年度上限总额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惟低于5%,故该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并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协议的条款(包括年度上限总额)属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及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越秀地产:物业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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