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6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此外,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办法》对外界最关注的租金方面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如果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此外,在公共租赁住房在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的处理方式:
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