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十二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向一名第三方出售本公司当时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交易”)。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十二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的公告所披露,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复星”,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复星集团”)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刊发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据此,复星集团已对有关各方提起民事诉讼,以保障其於(其中包括)交易之优先认购权(“法院诉讼”)。
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本集团获送达由法院所发出有关法院诉讼之传票,据此,绿城嘉和(其中包括)已名列抗辩方之一。经与中国法律顾问商讨後,本公司相信,交易并不构成触犯复星集团於传票中声称之优先认购权。本公司认为,法院诉讼不会对本集团之营运或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