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包括其他事项)向一名第三方出售本公司当时一间全资附属公司(“该交易”)。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另兹提述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复星”,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复星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之公告(“复星公告”),内容有关(包括其他事项)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据此,复星集团对有关各方提起民事诉讼,以保障其於(其中包括)该交易之优先认购权(“法院诉讼”)。
尽管本集团仍未收讫有关法院诉讼的正式法院文件,经与中国法律顾问商讨,本公司相信该交易并不构成触犯复星於复星公告中所声称之优先认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