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的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出售上海证大五道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大五道口”)全部股本权益以及证大五道口结欠其权益拥有人之股东贷款的所有权利及拥有权(统称“建议出售事项”)。
兹亦提述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复星”,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复星集团”)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之公布(“复星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复星”)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据此,复星集团对有关各方提起民事诉讼,以保障其於建议出售事项之优先认购权(“法院诉讼”)。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本公布日期,尽管本公司仍未收讫有关法院诉讼的正式法院文件,本公司相信属建议出售事项订约方的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或会成为法院诉讼的抗辩方之一。
然而,根据协议之条款及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之意见,本公司相信建议出售事项并不构成触犯复星於复星公布中所声称之任何适用优先认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