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北京尚博雅(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华能信托订立信托相关的投资安排,其中股权收益权投资合同及债务清偿协议均由北京尚博雅与华能信托签立(股权收益权投资合同及债务清偿协议将统称为「主协议」)。根据主协议,华能信托向利通商宜股份(北京尚博雅持有100%股权)的收益权投资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0元的金额。根据主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北京尚博雅于投资期间向华能信托分期支付利通商宜股份的收益权所产生的收入,支付总额不少于华能信托所投资的资本总额。
就上市规则第14章而言,鉴于一项或超过一项适用的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该主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