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告以及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之通函,内容为有关(其中包括)成立合营公司A及合营公司B(各为本集团拥有51%权益之附属公司),以发展位于中国之地块A及地块B。
于本公告日期,地块A之土地使用权证仍未发出,地块B之土地使用权证现时以合营公司B之名义持有,而地块B现正进行开发。在申请批准由合营公司A及合营公司B发展该等地块期间,中国相关政府机关提出,地块A及地块B须由具有较大注册资本的中外合资企业承办。有监于此,于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成立新合营公司A以取代合营公司A
(a)香港附属公司与合营企业伙伴订立新合营公司A合同,以成立新合营公司A,总投资额为700,000,000美元(约5,460,000,000港元)及注册资本为350,000,000美元(约2,730,000,000港元)。本集团将出资约178,500,000美元(约1,392,300,000港元)予新合营公司A之注册资本,相当于经扩大注册资本之51%。由于地块A之土地使用权证仍未发出,本集团及合营企业伙伴有意成立新合营公司A,以取代合营公司A发展地块A。附属公司及合营企业伙伴向合营公司A作出之全部注资,将于合营公司A注销後退回附属公司及合营企业伙伴。
合营公司B股权转让及增资
(b)附属公司、香港附属公司与合营企业伙伴订立合营公司B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据此(其中包括),附属公司同意向香港附属公司转让其于合营公司B之全部51%股权,代价为25,500,000元人民币(约31,500,000港元);完成有关转让後,藉增加合营公司B之注册资本1,572,500,000元人民币(约1,939,700,000港元)执行合营公司B之增资,将分别由香港附属公司及合营企业夥伴出资51%及49%;及
(c)香港附属公司与合营企业伙伴就(其中包括)合营公司B增资订立合营公司B合同,并协定将合营公司B之总投资额定为1,882,100,000元人民币(约2,321,600,000港元)。
合营企业伙伴为合营公司A、新合营公司A、合营公司B及本公司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因而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适用百分比率,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一切规定。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该等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倘须举行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就该等交易放弃投票。June Glory (彼拥有2,071,095,506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约62.05%已发行股本)已就批准该等交易向本公司授出其书面同意。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3条之规定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举行股东大会。
载有(其中包括)该等交易之进一步详情、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之通函将于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