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受益面,上海市政府3月14日公布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该标准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根据该标准,经批准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的廉租住房供应给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申请家庭具有支付能力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有关规定申请购买。
与此前相比,标准进一步放宽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在原规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老年夫妇、重大疾病患者、丧劳人员、烈属等优抚对象、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归国老华侨等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扩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2人(含2人)以上、人均住房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标准明确,廉租住房最小按照成居室供应,根据供应的房源情况,允许申请家庭在配租面积基础上放宽一定幅度,选择租赁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最小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居住面积10平方米;最大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配租面积的1.5倍。
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且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对象的分类规定,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70%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申请家庭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超过的面积由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30%承担自付租金。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80%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经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核准后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届时重新核准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