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自去年10月份财政部对中粮地产会计违规等问题行政处罚后,近日,再有部分股民欲对中粮地产就会计违规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起诉。
资料显示,去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该公告显示,2010年财政部组织了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114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中粮地产存在多项会计违规问题:资产不实1495万元、负债不实1413万元、利润不实658万元,少缴各项税款142万元。
基于检查结果,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粮地产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对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要求中粮地产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时隔许久,近日有股民就财政部对中粮地产罚款一事进行诉讼。据接受该案件代理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这两天就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材料。
许峰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由于中粮地产是2009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故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中粮地产2009年年报发布日,即2010年3月10日,揭露日即为2011年10月11日。综合来说,即是在2010年3月10日到2011年10月11日之间买入中粮地产股票,在2011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然而,也有律师表示,从受罚事件上来看,都是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待摊费用等目前会计界对具体处理还有争议的项目;从金额上看,涉及税款金额142万元、罚金2万元,仅占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成本的0.08%。综合来看,很难将这些与重大事件挂上钩。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对虚假陈述进行了如下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由此可见,重大事件是虚假陈述认定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