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2月20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采纳了进一步强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的建议,并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和本次征求意见的《决定》相关规定,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的股份可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增持每达到5%时需要披露,披露后可继续增持。这种方式将对股价有较大影响。
证监会经研究建议采纳相关建议,在《决定》第二条最后一款中增加每1%的次日披露、每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的要求。明确持股50%以上股东每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
《决定》修改后,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股份的披露要求与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股份的披露要求相同,区别是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的股份不能超过2%,而持股50%以上股东没有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