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八日及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集团根据租赁及许用框架协议向华润集团成员公司及华润之联系人提供租赁及许用安排。
由于华润集团成员公司及华润之联系人对租赁及许用安排之使用量预期将超过原来预测,故租赁及许用安排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之原来年度上限预期将不足以应付。因此,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董事会议决修订租赁及许用安排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之年度上限,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规定。除修订与华润集团成员公司及华润之联系人进行租赁及许用安排之年度上限外,租赁及许用框架协议之所有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
由于华润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故华润集团成员公司及华润之联系人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与华润集团成员公司及华润之联系人订立之租赁及许用安排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根据租赁及许用安排之经修订年度上限计算本公司适用之百分比率概无超过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述之5%,故修订该等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载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