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作出售
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交易时段后),诚昌及珠光集团(均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本公司及朱先生(作为担保人)与投资者订立认购及股东协议,据此,投资者同意认购45股诚昌股份,故紧随完成后,本集团于诚昌之股权将由100%摊薄至55%。根据上市规则第14.29条,该项于诚昌之股权摊薄将构成视作出售诚昌。于完成后,诚昌将继续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根据认购及股东协议,诚昌已同意向投资者授出认沽期权,据此,投资者有权于认沽期权期间内,随时要求珠光集团按认沽期权行使价以现金向投资者购入投资者于诚昌的全部(但非部分)股权,而认沽期权行使价相当于认购价及利息(每年最多相当于认购价21%)的总和。
投资者亦已同意向珠光集团授出认购期权,据此,珠光集团有权于认购期权期间内,随时要求投资者按认购期权行使价以现金出售投资者于诚昌的全部(但非部分)股权,而认购期权行使价相当于认购价及利息(每年最多相当于认购价21%)的总和。
由于视作出售及认沽期权行使价或认购期权行使价(视情况而定)最高可能金额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视作出售及认沽期权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发行票据
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交易时段后),珠光集团(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发行人)、本公司及朱先生(作为担保人)与投资者就发行本金额500,000,000港元之二零一四年到期票据订立投资协议。票据之详细条款载于「票据之主要条款」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