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6日,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甲方)与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熊猫公司)就甲方与丙方、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海南润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与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润达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原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了(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
琼能源(即本公司)、新安公司、润达公司、熊猫公司愿按1999年11月30日签订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履行(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1999年11月30日签订的关于中外合资熊猫商城合同的补充协议、三方备忘录、关于调整石梅湾度假旅游有限公司[含石梅湾滨海大酒店]权益及债权债务转承的协议书、谅解备忘录、熊猫商城-琼能源之间的对帐单)[详见2000年1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公告]。2004年8月公司依据(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向四川高院申请执行,四川高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2004)川执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熊猫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1,00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2004年9月,四川高院依法查封了熊猫公司拥有的成都熊猫万国商城大厦31,907.81平方米的房产。
2005年11月14日,四川高院以应当参加诉讼的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参加诉讼为由,作出(2005)川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四川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008年1月14日,四川高院就该案作出(2006)川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其29件法律文件中涉及成都市人民政府权益处理的部分内容不予确认,在公司对熊猫公司的债权数额中扣减本金4,878.28万元人民币及其相应利息,其余协议内容仍予以确认。
据此判决,依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2007年度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52,764,969.60元。
2008年7月10日,四川高院就此案作出(2004)川执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2798号项下,第8层A座7772.43平方米、B座1342平方米、C座1428.14平方米及成房预售字第2852号项下,地下夹层21365.24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查封房产总计面积为31907.81平方米;
2、查封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3758号项下房产。(具体面积及指向待登记机关分割后确认)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08)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9年7月8日,四川高院就本案作出(2004)川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2798号项下,第8层A座7772.43平方米、B座1342平方米、C座1428.14平方米及成房预售字第2852号项下,地下夹层21365.24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查封房产总计面积为31907.81平方米;
2、查封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3758号项下房产。(具体面积及指向待登记机关分割后确认)2009年10月13日,四川高法院作出(2004)川执字第3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04)川执字第37号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09年12月8日,四川高院就本案作出(2009)川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对本院(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其29件法律文件中涉及成都市人民政府权益处理的部分内容不予确认,在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的债权数额中扣减本金4878.28万元人民币及其相应利息,其余协议内容仍予以确认。
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终审裁定出下: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2、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3、恢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1年1月27日,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截止目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本案恢复执行。
上述事项,本公司已多次披露,详见1999年10月30日、2000年1月29日、2004年8月26日、2006年3月4日、2008年1月31日、2008年8月28日、2009年4月28日、2010年3月2日、2011年1月25日本公司公告及1999年以来的本公司历次定期报告。
二、本次和解情况甲方: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编号:2777)丙方: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据乙方2010年度报告,丙方为乙方持股85%的控股子公司)甲、乙、丙三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就相关争议事项的解决等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以下称: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一)关于甲方在熊猫城项目中权益责任,本协议甲、乙、丙各方均认可:
1、本协议各方均认可,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所指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项下共29件法律文件(以下统称“第64号《民事调解书》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甲方基于第64号《民事调解书》相关法律文件所形成的对丙方享有的债权及其它权益真实有效。
2、本协议各方均认可,《权益调整协议书》签订之前或之后,有关各方就《权益调整协议书》项下的债权债务进行的调整、转让继续有效;已调整或转让的债权债务,按该等调整或转让的合同文件履行。
3、除本条第2款已调整、转让的债权债务外,对于截止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仍对丙方享有的剩余债权(以下简称“甲方剩余债权”),甲方同意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3500万元偿付甲方债权。丙方同意乙方可依照其收购熊猫商城项目的交易文件约定,以相应金额(即¥3500万元)的综合费用代丙方偿付甲方债权,甲方对此不持异议,但本约定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付款义务,也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债权,甲方不得据此约定直接向乙方主张与该支付款项有关的任何权利。
4、协议各方同意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并以¥3500万元款项足额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为甲方收到款项日。
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已完全退出熊猫城项目,甲方不再是熊猫城项目的合作方,甲方无须承担熊猫城项目的债务、亏损等各项责任(含已发生的及可能发生的责任),也不享有对熊猫城项目的任何权益。自本协议生效,且甲方收到丙方支付的¥3500万元之日起,甲方对丙方的债权已全部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