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21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
《通知》显示,除了房屋征收一般的“拆迁款”外,还明确了多项补助费和奖励费。
首先,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公房的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属于住宅房屋的,“搬家费”为每平米40元,非住宅房屋则为50元,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同时,征收部门还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他们在搬迁过渡期的支出。一般按3个月计算,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将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此外,对于残疾、低保等特殊特困家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还可以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通知》还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公房,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公房的租赁关系自动终止,公房承租人可以获得房屋所有人的全额补偿。如果不购房,根据房屋价值总额,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款支付给产权单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后的部分支付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