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0月22日,浙江省政府网站发布《浙江省城镇住房工作考核督查和约谈暂行办法》,并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表示,施行该办法是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
办法要求,浙江省各地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稳定的成效,将纳入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要约谈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
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方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明显滞后,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中出现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而又处置失当的;未按规定在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在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方面: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房价控制目标的;房价过快上涨的;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本地区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法,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核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的扣10分,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有关问题下达整改通知的扣10分。
浙江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年度考核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各市政府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市年度自查自评报告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