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8月31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就深圳龙岗区华业玫瑰郡小区3位业主状告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房产证缺乏法律效力一事对媒体作出回应,称盖有“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公章的房产证是合法、有效的。
资料显示,日前,深圳龙岗区华业玫瑰郡小区3位业认为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下属单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房产证缺乏法律效力,要求重新登记,并把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告上了法庭,案件上周已在深圳龙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身份地位一直不明的问题,有权核发房产证的,只能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土与规划资源委员会,如果要以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名义核发房产证,就必须修改现行的法律,从法律上明确给其授权,并将其由事业单位升格到行政单位,使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方面则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就属于上述规定明确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关于市房地产权登记管理体制及有关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为统一集中负责深圳全市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其地位及具体职责已非常明确。
据悉,2009年以来,深圳房产证上盖的公章都是“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如果原告赢得上述官司,深圳受到影响的业主将有10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