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条例修改稿:土地出让需公示
作者: 李宁     时间: 2011-06-24 09:28:03    来源: [ 观点网 ]

“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观点网讯:6月23日,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正式公布。这是该条例第三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还需要在6月27日经过分组审议后才能通过。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修改稿综合了各方意见,对诸多条款进行了修改;在土地出让方面,则明确提出“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前海条例三审稿对之前的《草案修改建议稿》作出多处删改,主要集中于前海管理局的职能定位、理事会、监督专员、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开发、社会建设、法律适用、以及过渡期安排等七方面。

  关于前海管理局的职能定位,三审稿修正了此前“公共机构”的提法,以“法定机构”取代,提出:前海管理局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行政管理职能由辖区政府或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在土地开发方面,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周荣生表示,有意见认为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主要采取租赁、合作等形式,严格控制转让;有意见认为不仅要规定土地使用方式,还要规定土地用途的性质;也有意见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土地转让的条件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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