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天津市地方税务局4月25日发布公告称,《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公告解释,《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指,“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
而此前全国各地出台的限购政策中,皆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的规定。
据了解,天津《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原文中,除了明确上述的征收营业税问题外,还提出了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要求普通住房平均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