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不再免征营业税
作者: 见习编辑 刘满桃     时间: 2011-04-27 00:50:37    来源: [ 观点网 ]

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首次出售自住公有住房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观点网讯:天津市地方税务局4月25日发布公告称,《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公告解释,《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指,“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

  而此前全国各地出台的限购政策中,皆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的规定。

  据了解,天津《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原文中,除了明确上述的征收营业税问题外,还提出了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要求普通住房平均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政府确定,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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