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4月2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该细则要求,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其中规定一二手房销售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为每套房明码标价,并且要公示楼盘的所有相关资料,以打击价格欺诈现象。
细则还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执法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该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