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发改委3月16日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自2011年5月1日起,国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也将参照此规定执行。
规定指出,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规定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规定还指出,商品房经营者应明确标示已销售房源。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且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于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