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3月17日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物业管理费提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三种情形后。一共规定了14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分为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两大类。
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五类情形: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3.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4.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5.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而非住房消费提取的情形则包括:1.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5.户籍迁出本市的;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8.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于职工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规定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而对于有两套自有住房的职工及家庭成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