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29日,沈阳市房产局公布了2010年度全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情况。
据了解,目前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户1.3万元至5.5万元不等,其中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5.5万元;
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浑南新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4万元;
新民市、辽中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8万元;康平县、法库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3万元。
按照规定,沈阳市民需要按规定购买自住房才能享受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经适房补贴并取得认定后,应在3个月内购房。如果在规定的3个月内未购买房屋,就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另外申请补贴需满足: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且满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2010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992元(含992元);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