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0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表示,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后聘任,承担住房公积金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办法》称,督察员主要围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和资金安全情况,按照统一部署开展督察工作。主要督察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管理情况、挤占挪用与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苗头和行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方面。
《办法》还称,督察员在实施督察过程中应当编写督察日志。督察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督察日志,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并于结束后,交稽查办归档。
《办法》强调,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有权根据需要列席有关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议;听取被督察单位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汇报,参加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查阅或者复制被督察单位有关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阅或者复制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纪要、审批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检查与督察工作有关的银行账户;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督察工作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进入与督察事项有关的现场进行查验;组织召开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专题会议以及相关部门授权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