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71号令,要求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各地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进行协议出让。同时要求此后发展商须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两年不开发政府可收回土地。71号令的颁布正式叫停了此前盛行的协议出让,成为土地交易市场化的标志。由于该规定从8月31日实施,这场"土地革命"的起点也被业内称为"8·31大限"。
2004年政策回顾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6号令)》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上述《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9日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4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部长予以批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建筑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上述《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9日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4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部长予以批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2004年10月21日颁发。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发。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2004年11月1日颁发。
六、《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004年11月2日颁发。
七、《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检查验收方案》,2004年11月9日颁发。
2005年政策回顾
1月10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对外发布了《2005年工作要点》,新的土地政策揭开了面纱。今年是国家正式开始宏观调控后的第三年,而土地政策无疑是宏观调控中的龙头与重点。
土地管理省长负责。最近,全国部分省市的高层发生变动。官员们履新之后首先要面对的,恐怕就是土地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不管是新官还是旧任,局面都相当严峻。刚刚发布的《要点》中称,今年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纳入省长考核指标。据悉,"行政首长负责制"与目前正在各地推行的"垂直管理"并不矛盾。垂直管理标志着在区县一级土地审批权的上移,但在省一级,将由省长起到主导作用.《要点》中对建设用地供应政策采用了"从严从紧"四个字。
2006年政策回顾
5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国六条),在土地方面要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九部委十五条意见),对"国六条"进一步细化,在土地方面要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及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7月6日,建设部颁发《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设部165号文件),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并向地方派驻九大国家土地督察局,全国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审批利用全部纳入严格监管。
8月1日,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正式施行,对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作了细化,并建立国有土地出让的协调决策机构和价格争议裁决机制。
8月6日,国土资源部针对土地管理中存在五大问题推出五大措施:一是提高征地成本。二是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三是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四是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五是加大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
9月5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
9月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开展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查清全国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以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闸门"作用。
10月19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
11月21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实行中央与地方3∶7分成体制。
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专户,土地出让收入全额进入地方预算,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体制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
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决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24元,小城市为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12元。
2007年土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于10月10日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该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将工业用地纳入了招拍挂的范围,并明确如土地受让方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不得向其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鉴于《物权法》明确将工业用地出让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因此新规定在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明确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拍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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