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于7月2日发布《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自7月1日起,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者将自动加入生育保险。该保险覆盖生育医疗费用、产假津贴等费用,待遇起始时间与医疗保险同步。未连续缴费满6个月者,可在补缴后回溯享受待遇,旨在保障职工生育权益,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观点网讯: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根据该办法,自7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将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涵盖了生育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相同。
对于未在参保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职工,各统筹区可在其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审校:杨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