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13年9月24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关于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14年4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2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亿股新股。
鉴于以上情形,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本次授权决议的有效期,使股东大会决议和本次授权决议的有效期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议案之日起12个月后到期。除延长有效期外,关于本次发行的原方案及授权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董事会确认载于以下文件中的信息未发生改变:(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上述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董事会进一步确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针对公司非公司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批准仍然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延期的相关事宜,本项议案需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