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区域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2014年7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文安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二、协议双方
甲方:文安县人民政府
乙方:文安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三、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与文安县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文安县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及《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文安县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专项结算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公司成立专门从事委托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公司对委托区域进行开发建设。2011年5月12日,公司下属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文安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委托区域开发事宜。(该事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1年8月30日披露的《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说明)
为加快推进文安县委托区域开发建设,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委托区域面积调整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委托区域开发建设面积
委托区域总占地面积由约21平方公里增加至约24.2平方公里(36300亩),委托区域四至为北至小白河,南至经济开发区南边界,西至经济开发区西边界,东至廊沧高速(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2.委托区域的还款资金来源
1)甲方将调整后委托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在合作协议约定的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土地出让总收入12%,支付乙方作为区域开发相关事项投资成本及收益,用于区域开发相关事宜的投入。
2)本调整事项执行期限为5年,即2014-2018年,在此期间均按此标准执行。
3.其他
1)本协议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2)本协议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该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1.华夏幸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文安县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