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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亚洲):有关可能须予披露交易之进一步发展-订立正式协议
时间: 2014-06-18 11:17:14    来源: [ 华侨城(亚洲) ]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成都华侨城与鑫金工发投资订立正式协议。成都华侨城应分两期提供总额达人民币3亿元之土地收储资金。

  绪言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之公告(“该等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成都华侨城与鑫金工发投资订立正式协议。

  正式协议

  下文载列正式协议之概要:

  日期: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订约方:(i)成都华侨城;及

  (ii)鑫金工发投资

  提供土地收储资金

  成都华侨城应分两期提供总额达人民币3亿元之土地收储资金,详情如下:

  1.初始金额人民币2.2亿元应于成都华侨城与鑫金工发投资订立正式协议及鑫金工发投资订立土地收储协议后10个营业日内提供予鑫金工发投资(鑫金工发投资须向成都华侨城提供加盖其公章之相关证据,其须经成都华侨城依其原件加以证实);及

  2.余下人民币0.8亿元应于预付上述初始金额人民币2.2亿元后90日内提供予鑫金工发投资。

  倘成都华侨城未能根据上述计划提供土地收储资金,则鑫金工发投资可就逾期各日向成都华侨城申索违约土地收储资金款项之0.03%作为每日赔偿;倘逾期超过60日,鑫金工发投资将有权终止协议且鑫金工发投资须于10个营业日内向成都华侨城返还成都华侨城已支付之土地收储资金,但不包括任何资金成本(定义见下文)及投资回报(定义见下文)。

  倘土地收储项目中实际发生之费用超过土地收储资金,鑫金工发投资须承担资金缺口及须负责筹集有关资金,且此项安排不得影响成都华侨城获得正式协议所规定之资金成本(定义见下文)及投资回报之权利。

  华侨城(亚洲):有关可能须予披露交易之进一步发展-订立正式协议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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