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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股份:建议委任非执行董事及监事
时间: 2014-06-18 10:30:34    来源: [ 金隅股份 ]

本公司之董事会欣然宣布,董事会分别建议委任于凯军先生及王笑君先生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及监事。

  兹提述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关于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及监事辞任之公告。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董事会分别建议委任于凯军先生(“于先生”)及王笑君先生(“王先生”)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及监事。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章程,于先生及王先生之委任须待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将于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召开之二零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二零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分别批准委任于先生及王先生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及监事。载有上述普通决议案之二零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将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或之前寄发予本公司之股东(“股东”)。

  非执行董事

  于凯军先生简历

  于先生,男,生于一九六三年四月,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会计专业,取得会计学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为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1893)财务总监。于先生自一九八二年七月至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就职于甘肃省平凉区财政局,自一九九零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一年十月担任深圳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深圳兰光电子工业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多个职务;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一年一月担任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0970)财务总监。于先生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起担任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0449)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000877)监事。

  建议于先生就将出任非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任期自二零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开始至本公司二零一四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届满。根据有关董事薪酬的公司政策及其工作量和职责,于先生的薪酬将为每年人民币80,000元。

  于先生(i)于过往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iii)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或视作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一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及(iv)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除上述披露者外,并无任何其他有关于先生之委任的事项须敦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须予以披露。

  监事

  王笑君先生简历

  王先生,男,生于一九六四年十月,大学本科学历,并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先生一九八九年七月参加工作,一九八九年七月开始于北京市西城区工作,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至二零零三年十一月期间担任北京市西城区区委常委及宣传部长;二零零三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二年二月期间担任北京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及副局长;二零一二年二月至今担任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

  王先生将就出任监事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任期自二零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开始至本公司二零一四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届满。根据服务合约,王先生将不会就出任本公司监事收取薪酬,但与其履行监事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王先生(i)于过往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且(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iii)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或视作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及(iv)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除上述披露者外,并无任何其他有关王先生之委任的事项须敦请股东垂注,亦无其他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须予以披露。

  本公司将于二零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分别就有关建议委任于先生及王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监事之事项作进一步公告。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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