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披露规定而作出。
于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银行(“贷款人”)订立一份融资函件(“融资函件”),为500,000,000港元的现有定期贷款融资提供再融资,据此,贷款人在融资函件的条款及条件之规限下分别提供两笔最多达240,000,000港元及人民币220,000,000元之定期贷款融资,贷款期由融资函件日期起计3年。
本公司已向贷款人承诺,其将促使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越秀企业”)在有关融资期间及其任何金额未偿还之时,保持作为本公司单一最大实益股东的地位,维持本公司不少于35%的权益及于本公司有效之管理控制权。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或会构成融资函件下之违约,据此,贷款人可宣布融资终止且融资项下的所有债项将到期应付。截至本公告日期,越秀企业实益拥有本公司合共约49.67%的已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