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组成之董事会(“董事会”)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规定而作出以下披露。
根据日期为2014年6月12日之信贷协议(“信贷协议”),本公司将获提供金额分别为665,000,000美元及555,000,000港元之多种货币定期贷款融资(“贷款融资”),贷款的期限为订立信贷协议日期起计48个月。信贷协议由(其中包括)本公司作为借款人、若干本公司附属公司作为担保人、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作为委任牵头安排及协调行、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三井住友银行、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 Bank USA、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Morgan Stanley Senior Funding,Inc.及UBS AG香港分行作为委任牵头安排行、信贷协议列明的若干金融机构作为原贷款人及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融资代理人订立。
于本公布日期,许荣茂先生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4.799%,为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控股股东。
信贷协议规定,倘(a)许荣茂先生(连同其家族)不再:(i)为本公司之单一大股东;(ii)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实际权益至少51%;或(iii)有权指示本公司之管理层,不论透过拥有具投票权之股本、合约或其他方式;或(b)许荣茂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而许世坛先生没有于10个工作天内即时继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贷款融资之承诺可予取消,而贷款融资之所有未偿还款项或会即时到期并须偿还。
只要上市规则第13.18条所述责任产生情况仍存在,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本公司其后之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