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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士中国:须予披露之交易出售物业
时间: 2014-06-17 11:57:54    来源: [ 庄士中国 ]

该物业为本集团发展之一项投资物业,属商业用途,总楼面面积约1,804.04平方米。

  董事会公布,于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卖方(本公司间接拥有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就出售该物业订立该协议。

  该协议

  日期: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卖方:广州市番禺区庄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拥有之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中山市大信信和商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就董事会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者。

  该物业: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港大道126号1梯102房。

  代价及付款条款:该物业之代价约为人民币32,400,000元(相等于约40,300,000港元),乃经协议双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后厘定。董事会于考虑毗邻地区同类物业之市价后认为有关代价公平合理。

  买方已于签署该协议时向卖方支付首笔按金人民币5,000,000元(相等于约6,200,000港元),并将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签署正式买卖协议时支付另一笔款项约人民币24,400,000元(相等于约30,400,000港元)。余额约人民币3,000,000元(相等于约3,700,000港元)将由买方于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支付予卖方。

  交易完成:该物业将于交易完成时以连租赁协议之“现状”方式交付予买方。现预期出售事项将于买方付讫全数代价时完成。

  有关该物业之资料

  该物业为本集团发展之一项投资物业,属商业用途,总楼面面积约1,804.04平方米,现正以月租人民币28,253元(相等于约35,183港元)租予买方之一间联属公司,有关租赁协议将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届满。该物业应占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除税前及未计非经常项目和除税后及已计非经常项目之溢利净额分别约为人民币6,300,000元(相等于约7,800,000港元)及人民币4,800,000元(相等于约6,000,000港元)。该物业应占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除税前及未计非经常项目和除税后及已计非经常项目之溢利净额则分别约为人民币1,100,000元(相等于约1,400,000港元)及人民币900,000元(相等于约1,100,000港元)。该两个年度之溢利主要源自该物业之公平值收益。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影响

  董事会认为目前市场正提供了良好的时机,让本集团可将其于该物业之投资套现。经计及出售事项完成时随即应付之费用及交易税估算共约人民币3,100,000元(相等于约3,800,000港元)(“即付费用”)后,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人民币29,300,000元(相等于约36,500,000港元)。有关款项净额将用以偿还银行借款、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及用以缴付拨备税项(定义见下文)(如有)。因此,出售事项将有助本集团提高资金流动及增强整体之财务状况。

  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该物业按公平值人民币21,600,000元(相等于约26,900,000港元)列于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告。因此,经计及即付费用和须就出售事项作出中国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之额外拨备约人民币4,000,000元(相等于约5,000,000港元)(“拨备税项”)后,预期出售事项将录得收益净额(包括未来之公平值收益,如有)约人民币3,700,000元(相等于约4,600,000港元)。由于该物业仅属卖方持续发展之一个项目(“该项目”)的一小部份,应付拨备税项之确实金额(如有)及缴税时间(如有)均须待该项目落成时才可确定。

  董事会认为出售事项之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庄士中国:须予披露之交易出售物业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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