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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作者: 万科集团     时间: 2014-04-28 11:02:06    来源: [ 观点网 ]

B股现金股息以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4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港币=0.7931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

  一、分红派息方案

  2013年度派息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4.1元(含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股现金股息以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4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港币=0.7931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

  二、股息所得税事宜

  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B股个人股东暂时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3.895元。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并由公司进行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0.61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0.205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1港币=0.7931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A股和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包含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3.69元。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和《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万科: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审校:武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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