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瑞元丰祥及北京中瑞凯华(分别为本公司的全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卖方,与横琴自住房基金作为买方就可能出售事项订立框架协议,涉及按代价约人民币564,984,600元出售股权(即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及股东贷款(连同利息)。根据框架协议,订约各方同意按可能出售事项的框架,办妥与登记可能出售事项相关的一切事宜及促使有关订约各方订立最终协议以记录及落实转让股权的法定所有权及转让股东贷款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利益和权益。
就上市规则第14章而言,由于有一项或以上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故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
背景
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北京瑞元丰祥、北京中瑞凯华及横琴自住房基金就可能出售事项订立框架协议,涉及按代价约人民币564,984,600元出售股权(即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及股东贷款(连同利息)。根据框架协议,订约各方同意按可能出售事项的框架,办妥与登记可能出售事项相关的一切事宜及促使有关订约各方订立最终协议以记录及落实转让股权的法定所有权及转让股东贷款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利益和权益。
就成立基金订立有限合伙协议
于订立框架协议后,横琴首聚创信(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公司(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之一)以及其他投资者(作为优先级、中间级及次级有限合伙人)将就成立基金而订立的有限合伙协议。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基金的资本承担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10,000,000元,而本公司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之一,将认购基金份额为人民币81,000,000元。
订立框架协议的理由及利益
董事会认为,可能出售事项有助于本公司加速资产周转、增强本公司的资金能力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本集团的业务拓展,进一步加大本集团的业务规模及提高市场占有率。通过基金模式投资项目可以提高项目投资收益率及积累基金管理经验,实现公司向“轻资产”运营模式的转型。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框架协议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其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