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14年4月17日,建裕(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64.7%股份权益)及Needham(持有目标公司余下的35.3%股份权益)(统称为卖方)与(其中包括)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i)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即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及(ii)卖方同意转让而买方同意承担境外股东贷款,总代价为人民币264,300,000元(相等于约333,300,000港元)。
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为附有权利收购卓优的全部已发行股本(须受本公布“进一步协议”一节所载的若干条款及条件规限)的期权,而卓优则间接拥有武清项目二期。
Needham为本公司主要股东Penta的联系人,故彼为本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3(1)(b)条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于就出售事项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而计算出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本公司须就出售事项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布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与(其中包括)授出期权相关的总目协议,本集团控制卓优董事会大部份成员,因此,卓优就上市规则而言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贵欣(为目标公司所享有的期权的授予者)现时持有卓优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因此,彼亦为卓优的主要股东,故于附属公司层面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出售事项涉及转让由贵欣授予的期权,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0(3)条,期权将被当作已行使处理并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由于就上市规则第14.07条而计算出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高于1%但低于5%,本公司须就出售事项所附带产生的期权转让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布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于2014年4月17日,为有助进行出售事项,目标公司与贵欣订立进一步协议。根据进一步协议,在完成发生的条件下,贵欣同意以现金代价约人民币14,500,000元(相等于约18,300,000港元)(即期权价格)(其中包括)修订总目协议项下的15%期权的行使期及行使价。期权价格须于完成时支付予贵欣,而该款项根据买卖协议将由买方承担。
与贵欣订立进一步协议亦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由于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而计算出的适用百分比率低于上市规则第14A.31(2)条所载的最低豁免限额,故此项关连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