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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地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作者: 龙湖地产     时间: 2014-03-17 10:14:01    来源: [ 观点网 ]

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7家银行的财团订立融资协议,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本公司可获得本金额1.25亿美元及19.5亿港元(合计相当于约29.25亿港元)的5年期可转让定期贷款信贷融资。

  龙湖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7家银行的财团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本公司可获得本金额125,000,000美元及1,950,000,000港元(合计相当于约2,925,000,000港元)的5年期可转让定期贷款信贷融资(“融资”)。该银行财团包括(i)恒生银行有限公司;(ii)东亚银行有限公司;(iii)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iv)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v)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vi)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vii)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融资协议规定(其中包括),倘本公司控股股东(即吴氏家族信托、蔡氏家族信托、Charm Tal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及Juns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不再共同维持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少于本公司全部实益股权的51%,则属违约。倘出现融资协议的违约情况,则放款银行的代理会于收到三分之二的放款银行的指示后,终止融资及/或宣布根据融资借出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其他应计款项或融资协议所涉未偿还款项即时到期及应付。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共同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1.72%。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继续作出有关融资的披露。

  龙湖地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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