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松江披露近期涉及数起诉讼事项

观点网

2021-03-10 18:14

  • *ST松江方面表示,上述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观点网讯:3月10日,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近期涉及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观点新媒体查阅获悉,天津松江、松江兴业、松江集团、松江市政与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2020)豫05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了松江集团部分名下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豫05执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松江集团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南天浦园公建2号楼1门负101、101-102房产。

    第二起诉讼进展显示,天津松江、松江兴业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津01执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如下:*ST松江、松江兴业与中融信托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方圆执字第0012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融信托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责令天津松江、松江兴业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753744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责令天津松江、松江兴业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关于该起诉讼起因,是2019年1月,天津松江与中融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公司向中融信托申请信托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810万元整,期限两年。公司与中融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以持有的松江兴业100%的股权为上述业务提供质押担保;松江兴业与中融信托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约定松江兴业以其名下在建工程为上述业务提供抵押担保。中融信托累计向公司发放信托贷款60,610万元。中融信托认为公司触及上述合同的相关违约情形,故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2020)京方圆执字第00128号执行证书。

    第三项诉讼指李家伟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1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家伟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3日,本案标的全部未履行。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松江集团、松江恒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津02民初2055、2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分别作出(2021)津02执58、59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天津松江、松江集团、松江恒泰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于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市政、松江集团的(2021)津03民初31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相关资料。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承建松江市政发包的“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一合同)施工工程,因松江市政在项目竣工后尚欠工程款未予支付,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因松江市政系松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原告主张在松江集团不能明确松江市政的公司财产与其财产独立时,松江集团应当对松江市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ST松江方面表示,上述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已经法院判决案件,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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